张国锋、邬展霞:探索与开源体系建设相适应的财税支持机制

步入数字时代,开源软件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财政投入、法律保障、专业维护、持续运营,也需要包括财税在内的宏观政策工具的有效支持。

在物理世界,人们已习惯一个事实:修建高速公路不用司机自掏腰包承担建设费,架设电网无须用户支付输变电技术的专利费。道路、桥梁、机场、水电气等公共基础设施作为经济运行的血脉,是由政府主导、财政投入、社会共享。步入数字时代,承载着绝大多数软件运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框架等“开源”的数字底座,实际上扮演着数字世界“道路”和“电网”的角色,但其与物理基建相比,尚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可持续发展模式。

当前,国际竞争已由物理世界逐步拓展到数字世界,竞争核心仍是规则与标准主导权。我国高度重视国家开源体系建设工作,“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开源体系建设,完善开源运行机制”,北京、上海于2025年12月相继出台支持开源创新的政策性文件,我国已成为全球开源生态重要参与力量。

开源是数字世界的公共产品

从经济学角度看,开源软件与物理基建同属于公共产品,二者均具有非排他性:一条公路建成后,不能阻止任何人使用;一个开源操作系统内核发布后,任何企业都可以免费下载并用于构建自己的产品。二者还具有基础性与战略性:物理基建运输的是煤炭、钢铁等,数字基建运输的是数据、指令等,没有电网,工厂无法开工;没有开源操作系统,许多物联网设备或将面临“断供”的风险。

在物理世界,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机制维持基础设施运营: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财政拨款用于建设及维护,公众无偿或有偿使用。而数字世界的开源基础设施,长期以来多依赖于开发者的自愿“奉献”:企业出于竞争需求开源,少数程序员“用爱发电”,公众无偿使用。这种模式不可持续:一是投入不足。OpenSSL、Log4j等全球核心开源项目,长期以来只靠几个人的兼职维护,漏洞频发。二是激励扭曲。许多企业只愿意“薅羊毛”,不愿意在底层根技术上长期投入。三是治理缺失。缺乏类似公路管理局或电网公司的公共机构负责数字基建的规划、标准制定与长期运维。

健全开源相关财税支持机制

“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在数字时代,或许还应加上一句:“要强网,建开源”。物理世界的公共基础设施,有财政投入、有法律保护、有专业维护、有持续运营。而开源作为数字世界的公共基础设施,同样需要包括财税在内的宏观政策工具的有效支持。

进一步明确开源相关涉税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但在开源场景下,企业在具体政策适用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

例如,关于开源软件收入定性问题。开源软件通常以开放协作、免费分发、持续维护、生态共建为主要特征,其商业收入许多来自技术支持、订阅服务、云托管、运维维护、定制开发等。不同收入在增值税下对应不同的税目和税率:技术支持服务收入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云托管服务可能涉及信息技术服务税目;定制开发收入则需区分是否构成软件产品销售等。此外,现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适用于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而开源软件开发者不一定是企业自身,其开源许可证本身允许任何人使用、修改和分发,这与自行开发生产的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税企理解差异。建议对不同开源软件收入所属的应税税目与税率予以明确,并结合开源软件特点进一步明确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口径。

又如,关于开源研发投入的归集口径问题。常规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材料、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正列举支出等,而开源软件开发企业的研发费用中还包括向上游社区贡献代码、安全漏洞修复、社区版本维护、开源活动费等特殊支出,开源企业与常规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项目上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源软件开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前瞻性研究和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一方面,提升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精准性。在数字时代,企业高价雇佣高级程序员为开源社区贡献代码,其成本在财务上往往被视为管理费用而非资产性投入。建议承认开源代码贡献具有资产属性,或明确其属于数据资产,并允许企业在这部分的支出视作资产性投入,在税务处理上参照无形资产加计摊销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开源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加快研究开源相关国际税收问题。开源的全球贡献者分布具有天然的跨境特征,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跨境捐赠与赞助、漏洞赏金的跨境支付、境外基金会常设机构认定、代扣代缴与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定性,以及开源跨境业务的税务处理,既关乎我国税收权益,也影响开源标准的国际话语权,建议对相关国际税收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建立健全全链条财政支持机制。一是探索设立开源基础设施专项预算。目前,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科目主要投向硬件科研设施建设(如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于数字公共品的长期运维缺乏专项安排。建议将国家级开源根技术列入《公共基础设施目录》,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财政拨款,支持开源基金会等机构对核心项目进行维护,以保障公共利益。二是建立健全开源人才“蓄水池”制度。数字世界的“代码路”同样需要养路工,建议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开源根技术的重要贡献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让他们愿意全职、长期、稳定地养护“代码路”。三是研究开源基础软件企业专项认定和试点支持机制。建议对承担基础软件、关键公共代码库、安全组件、开发工具、关键开源框架等项目的企业和机构,研究建立专项认定或试点支持机制。

(作者张国锋系上海开源信息技术协会秘书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开源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院院长,邬展霞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